税务登记
(一)办证期限
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有关证件,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。
(二)登记流程
- 1、领表、填表、报送《税务登记表》。
- 2、报送资料:
- (1)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;
- (2)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;
- (3)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;
- (4)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;
- (5)开户银行帐号证明;
- (6)生产经营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;
- (7)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。
- 3、办理纳税磁卡
- 4、领取税务登记证
(三)变更、停业(复业)注销登记
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,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,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;因解散、破产、撤销以及其他情形,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)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;因停业或者复业,需办理停业(复业)申请手续。
纳税申报
(一)纳税申报的期限
- 1、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纳税人,除金融企业以一季度为一期外,其他原则上以一个月为一期,纳税人应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;
- 2、所得税纳税人,原则上以一季为一期,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;
- 3、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,遇公休、节假日的,可顺延一天。
(二)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
小规模纳税人:
- 1、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》(有认购发票者填报)
- 2、 财务、会计报表
- 3、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
- 4、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
一般纳税人:
- 1、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》
- 2、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》
- 3、《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》(有分支机构者填)
- 4、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》
- 5、《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》
- 6、《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》
- 7、 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、收购发票和运输及购进农产品等发票
- 8、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(有代扣代缴税款者)
- 9、 财务会计报表
- 10、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