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

办理材料

(一)单位基本材料

  1. 1、单位营业执照(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)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》副本复印件;
  2. 2、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;
  3. 3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《居民身份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  4. 4、加盖单位公章的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》(一式两份);
  5. 5、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。

(二)被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

  1. 1、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《居民身份证》复印件及所持有的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;
  2. 2、根据被招用人员的本次就业前的身份应准备的材料,包括:各类学校毕(结、肄)业生的毕(结、肄)业证书复印件、应届高校毕业生的《就业报到证》复印件、退学学生

    的《退学学生个人声明》;复员转业军人的《士兵复员证》复印件、《义务兵(士官)退出现役登记表》复印件或《军(警)官转业证》复印件;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经村集

    体经济组织、乡镇人民政府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《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》;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;刑满释放、假释、监外执行、社

    区矫正或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(公安)部门出具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
(三)未持有本市核发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的,还应提交申领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有关材料

  1. 1、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;
  2. 2、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;
  3. 3、残疾人持有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复印件;
  4. 4、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《城市(农村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复印件;
  5. 5、经个人签字确认的《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(变更)表》。

办理流程

  1. (一)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准备办理就业登记的有关材料。
  2. (二)用人单位将应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,按照规定时限报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。
  3. (三)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。
  4. (四)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将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》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,打印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(确认)》,交单位经办

    人核对确认。核对无误后,在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。

  5. (五)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将《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(变更)表》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,为申领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的人员制作证件。
  6. (六)街道(乡镇)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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